營利事業自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,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範圍,請營利事業多加參考
財政部訂定前揭之應揭露範圍,已置於該局『移轉訂價制度教育專區』,請營利事業及稅務代理人多加參考。

 

1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創作者介紹

陳怡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0)